直播营销不是“想播就播”
本文转自:今晚报
司海英画到温泉度假村消费,却意外发现自己成了别人手机屏幕上的“风景”。据法治网报道,近日有女性顾客反映,她到一度假村休闲娱乐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商家用镜头直播了自己泡温泉的过程及现场画面。直播画面显示,商家把镜头架在了一处较高且隐蔽的位置,而俯拍角度正好对着下方的泳池。
移动互联网时代,利用消费者的真实消费场景直播引流,成了不少商家乐于采用的营销手段。但另一方面,这一模式也给消费者带来不少困扰。翻看新闻不难发现,社交媒体平台上有不少消费者吐槽自己在用餐、健身、逛景区、购物时被商家现场直播。
面对消费者的质疑和批评,一些商家认为,直播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展示消费场景,他们在直播过程中也没有对顾客造成任何实质性伤害。然而实际上,网络直播并不是想在哪儿播就可以在哪儿播,更不是想播谁就能播谁。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文化和旅游部在2022年联合发布的网络主播行为规范明确要求,“网络主播应当尊重公民和法人的名誉权、荣誉权,尊重个人隐私权、肖像权”。我国民法典中更是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可见,只要商家在直播中涉及顾客的消费场景,就必须事先征得顾客的同意。江苏省消保委、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在今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发布的一起消费维权典型案例中,就明确提到“未经同意发布视频的,责任人侵犯肖像权的,将追究其责任”。
面对网络时代带来的新问题,相关部门一方面要引导商家通过合法手段进行宣传,在直播、拍摄前明确告知义务,避免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上镜”;同时也要加大对此类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警示商家不要通过侵权为自己谋取利益。广大商家也应该明白,毫无边界感的直播营销不仅涉嫌侵权,更会影响消费者的体验感,最终伤的还是商家自己的口碑。
发布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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