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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经纬 | 人工智能“复活”逝者视频是否侵权?

来源:晰数塔互联网快讯 时间:2024年06月10日 20:30

近日,利用AI“复活”已故明星视频在网上成为一股热潮,相关视频在网络传播并引发了热议。

△本报记者 田福良 作

“大家好,我是乔任梁,其实我并没有真的离开……”视频中,乔任梁跟观众打着招呼;而另一视频中,李玟在跟观众说着知心话,“在我离开这个世界的那一刻起,我一直能感受到你们的爱和支持”。除了这两位明星外,通过AI技术被“复活”的还有张国荣、高以翔等已故明星。人们不禁要问:能用AI技术随意“复活”已故明星吗?

当然,在网友及已逝明星的亲人的抗议声中,这些视频已经下架,但是AI“复活”逝者的视频据说在网上已成为一种产业。那么,“复活”视频的法律风险有哪些?离世的公众人物是否依然有肖像权?未经去世明星家属同意,随意使用他们的照片和音频,通过AI技术手段“复活”并在互联网上传播,是否要负法律责任?

AI“复活”技术被滥用会带来较多法律风险

在全国政协委员、金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毅看来,如果AI“复活”技术被滥用,可能带来的风险还是比较多的。比如,数据来源的侵权风险。“复活”技术需要以逝者的照片、声音等信息作为媒介,这就涉及逝者的肖像权、隐私权、个人信息等相关权益。根据我国民法典第994、1019等条款规定,未经逝者肖像权的保护者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8、29条的规定,生物识别信息(含声音等)属于敏感个人信息,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当然,逝者的个人信息如何保护,还需要进一步论证。

具体到AI“复活”的委托,张毅说,“委托人是不是逝者的合法继承人?存在多个继承人的,继承人之间是否就此委托达成了一致意见?上述问题一旦处理不好,很容易滋生法律纠纷。”

还有就是数据处理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张毅表示,虽然法律层面已经出台《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对技术的应用进行了规制,但实践层面针对AI“复活”技术的行业资质与准入门槛尚待建立。有关经营者在数据处理中是否严格遵守了委托权限?是否采取恰当的措施保护了用户的数据安全?经营者的从业资格尚待进一步规制,实际履行中也存在违约风险。

AI深度合成的“成品”在使用过程中的违法和犯罪风险也要注意。张毅举例说,利用AI技术“复活”逝者后,经营者是否存在擅自使用“成品”进行未经同意的商业推广并牟利的行为?或者针对特定自然人“成品”的内容,存在委托人或特定关系人不认同的涉及侮辱、诽谤的内容,可能会构成刑法第246条的侮辱或诽谤罪。

此外,张毅解释说,服务商对于深度合成的视频是具有标识义务的,需要在“成品”中向公众提示深度合成情况,法律依据是《管理规定》第16条规定,“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对使用其服务生成或者编辑的信息内容,应当采取技术措施添加不影响用户使用的标识,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保存日志信息。”但实际执行情况并不理想,反而曾出现过不少利用AI技术“成品”实施诈骗犯罪的案例。此外,如果逝者的近亲属会借AI“复活”技术来伪造音频或视频遗嘱,将给司法鉴定带来了一定的挑战,耗费更多的时间和人力成本来验证视频的真实性。由此可见,如果此项技术管控不当,很有可能成为不法分子实施犯罪活动的工具。

应当把控好人工智能“复活”技术应用的边界

“人工智能‘复活’技术应用的边界需要综合考虑法律、伦理和社会影响,对技术加以规制,避免滥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造成衍生‘二次伤害’。”张毅说。

他建议可以考虑遵循以下原则:首先,要尊重逝者及其家属的意愿,未经同意不得擅自使用逝者的数据;其次,明确应用目的,近亲属悼念用途原则上不应过分管制,但应严格管理商业或其他目的;司法机关也应通过司法解释或者判例对此类侵权案件作出明确定性;再次,明确AI技术应用不违背公序良俗,避免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对于AI复活逝者的视频未经家属同意就在短视频平台播放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周学峰认为,“一方面,如果AI‘复活’技术被滥用,有可能产生误导公众、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社会秩序、侵害公共利益的风险。另一方面,也可能侵害逝者的姓名、肖像、名誉等人格利益,也有可能产生侵害他人知识产权的后果。”

在周学峰看来,所谓人工智能“复活”逝者的技术,属于深度合成技术的应用,可适用国家网信办于2022年颁布的《管理规定》,该规定明确: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和使用者不得利用深度合成服务制作、复制、发布、传播虚假新闻信息。

“复活”视频未经逝者家属同意是否一定属于侵权行为,周学峰说要区分两种情况,就乔任梁父亲要求下架乔任梁的视频来看,大概率是构成侵权了,当然,具体的还要看发布视频者能否提出不构成侵权的抗辩事由,如果提不出不构成侵权的抗辩理由,则就可能构成侵权。但周学峰表示,也不能因此就笼统地断定所有“复活”视频都构成侵权。

粉丝为了流量、为了盈利目的,未经逝者家属同意而制作“复活”视频一般来说都构成侵权,但如果不是以盈利为目的,出于怀念的感情诉求,制作“复活”视频在平台上播放,是否也会构成侵权的关键不是看有没有盈利,而在于“复活”视频是否给逝者亲人带来伤害。如果造成伤害,即使不盈利,也要承担法律责任;产生盈利了,盈利部分还要返还。如果纯粹为了研究、学习、欣赏和娱乐等,并且也没有在公众平台上进行传播,不会对逝者亲人造成伤害,则不构成侵权,不用承担法律责任。

“另外,依照民法典的规定,逝者虽然没有人格权,但依然有人格利益,如果这类视频会对逝者名誉造成损害,对逝者亲人的名誉有伤害,依然会构成侵权。”周学峰称。

至于“复活”逝者视频已成一项产业,周学峰表示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技术本身并不违法,“复活”技术对社会的作用有着两面性,用在艺术上或许就有着积极的社会作用;普通人出于个人感情追思逝去的亲人,制作“复活”视频无可厚非,也是合法的。周学峰说,“但是,如果未经别人允许,翻拍逝者照片后,向社会公开传播就有可能构成侵权了。”

所以,制作“复活”视频,一方面因为涉及当事人、自然人,他有近亲属,所以要尊重他们的民事权益。另一方面,利用这种技术有可能会产生一些虚假信息,即使近亲属同意,也不能拿着这些视频去做违法犯罪的事情。周学峰举例说,比如,某个已去世的有社会影响力的名人,如果有人做出这类视频,外人无法分辨他是生前真实视频还是合成的,发出去就可能产生正面或负面的社会效应。

“复活”技术中立,要合理合法使用

我国已有的法律规范有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张毅表示,这对个人信息、肖像权、名誉权等进行了保护,并对服务提供商提出了应用层面的要求。

然而,现有法律仍存在一些空白和模糊地带,“比如对逝者数字形象的法律地位、责任规则、监督机制尚不明确,需要进一步完善。此外,还需要制定更详细的法律法规来明确AI‘复活’技术的合法使用范围、使用者的责任等内容。”张毅说。

周学峰表示,我国民法典第994条规定: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逝者虽没有人格权,但依然有人格利益和名誉权,因而,在做“复活”视频时,要遵守这些法律。民法典第1023条规定,“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因此,周学峰表示,AI“复活”视频问题,当前的法律及法规是可以规制的。然而,科技发展日新月异,而法律难以及时修订,因此,对法律做及时恰当的解释就变得非常重要,以保证法律适用能够做到与时俱进。

记者:徐艳红

文字编辑:徐艳红

新媒体编辑:孙柏月(实习)

审核:周佳佳

发布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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