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日起,可拒绝“赏脸”!
人脸识别终于有了规矩——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安部联合公布《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办法》,办法重点规范应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人脸信息活动,保护个人信息权益,将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

如今,人脸识别已覆盖生活每个角落。刷脸支付、刷脸打卡、刷脸进站……人脸成了一张移动的“身份证”,大大提升了验证环节的效率。但应用极速增长,风险也暗藏其间。如很多人吐槽的,线上线下,一天下来脸要被扫上十几次,很难保证个人信息不被泄露。何况,随着人工智能高歌猛进,AI换脸诈骗屡见不鲜,保护个人“脸面”安全也显得愈发迫切。当此之时,有关方面明确技术应用边界,加强个人信息权益保障,很有必要。
无论技术如何发展,都要守护大家拒绝“赏脸”的权利。面部数据属于生物识别信息,本身就是个人最敏感的数据类型之一,早就被纳入公民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范畴。看本次公布的办法,其中很亮眼的一条,就是明确了“非强制性原则”,即“不得将人脸识别技术作为唯一验证方式”“个人不同意通过人脸信息进行身份验证的,应当提供其他合理、便捷的方式”。过去在很多场景,人脸识别基本处于“默认同意”状态,一旦有人不同意刷脸,想办的事就办不成,该有的服务就没法享受。眼下,办法给了大家说“不”的底气。
当然,立法只是第一步,“我的脸我做主”,关键还在于监管到位。尤其很多场景中,人脸识别应用相当隐蔽,证据又往往不在被采集者一方,更加呼吁执法“长出牙齿”。比如,办法中明确,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宾馆客房、公共浴室、公共更衣室、公共卫生间等公共场所中的私密空间内部安装人脸识别设备,那么相关场所的排查工作则有必要提上日程;再如,办法提到,人脸信息应存储于人脸识别设备内,不得通过互联网对外传输,这对于数据传输的管理也是不小考验。总之,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各方真正向前一步,才能筑牢个人信息安全的基本防线。
技术“向善”,方能“向强”。对人脸识别的限制,归根结底,还是为了给技术发展提供更加规范的创新环境。保持包容开放、客观审慎、依法治理的态度,做好科技便利与隐私保护的必答题,风险就会少几分。
来源:北京日报 评论员 邱凌
流程编辑:U022
发布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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