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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高管举报A.O.史密斯将库存产品修改日期销售 品牌方:合格合规,法律未明确规定要告知消费者

来源:晰数塔互联网快讯 时间:2023年03月16日 23:21

2023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前夕,红星新闻接到举报称,国际知名品牌A.O.史密斯(以下简称史密斯)涉嫌将大量滞销库存产品回购返厂并更改生产日期后重新卖给消费者。举报人之一曾担任A.O.史密斯(中国)环境电器有限公司总经理,在A.O.史密斯(中国)服务年限达24年。

举报人称,史密斯在告知代理商该批产品将被“召回并销毁”后,大部分产品返厂后被用于在其线下零售、电商销售和房地产配套工程项目上销售,在销售过程中未明确告知消费者。举报人认为史密斯此举侵犯了消费者知情权,并涉嫌“以旧充新”、“以次充好”。

红星新闻同时联系到A.O.史密斯(中国)另一名前高管。其曾在A.O.史密斯(中国)工作23年,离职前为A.O.史密斯(中国)首席财务官。其称,自己曾配合南京相关监管部门调查,上述举报材料“百分百属实。”

针对上述举报,史密斯回应称,进入市场的返厂产品均通过严格质检;重新标注生产日期符合相关规定,是否要告知消费者尚无明确法律规定。

史密斯中国官网资料显示,美国A.O.史密斯(A.O.Smith)创立于1874年,是北美最大的家用和商用热水设备、水净化及锅炉制造商之一。1998年,A.O.史密斯在南京独资成立中国总部,目前在中国设有3大产研基地。在中国中高端市场,其生产的电热水器、燃气热水器、净水机和空气净化器等核心品类占有率长期位居行业前茅。 

↑南京史密斯厂区外景

史密斯被前高管举报

至少88000多台库存产品回购返厂

史密斯前高管举报材料显示,在2019年4季度到2020年上半年期间,史密斯将其已经出售给代理商的约12万台长期滞销库存产品,包括净水器、燃气热水器、电热水器、空气净化器、水暖毯、软水机等,从代理商手中回购后进行“返工”、“出新”,再以返工的日期作为新的生产日期卖给消费者。

举报人提供的多份内部资料显示,其根据公司内部各类退机政策以及退机实际统计的数据,截至2019年12月27日,上述“召回”的产品约127726台,其中净水设备23837台。“该数据为财务体系和售后服务体系统计的,每一台回收的产品都有记录。”

而另一份名为Inventory Swap information by Dec 2019(20200220)的文件显示:截至2019年12月,不完全统计各品类市场老库存退货机为82772台,其中净水(WT)滞销退货机为12473台,燃气(Tankless)滞销退货机为65596台。“这是发给美国总部的报表。”举报人解释。

举报人介绍,上述代理商库存产品“返工”、“出新”的形式主要有如下三种:一是型号不变,仅更换标签,即用新的生产日期替代原有的生产日期后再次进行销售;二是更换少部分零部件,增加符合当下市场主流卖点的功能后,整体更换型号和标签进行销售;三是更换部分零部件的生产日期标签,将该部分零部件用于其他产品,或用作售后服务备件。

一份 “关于净水产品的市场滞销老机器退机返厂返包销售信息”材料显示,史密斯针对退货产品制定了各类政策文件。该公司“净水事业部”的一份“Memo(备忘)”显示,主题为“净水退市机Plus系列清理政策”。“备忘”称为推动代理商退市机库存清理,有效提升动销,特制定以下销售政策,活动时间为2019.7-2019.9,活动方案第2条显示,公司收到代理商退回机器后,返工为XX(某知名电商)专供机。

举报人称,该批净水退市机中的膜、滤芯及相关核心零部件大部分未进行更换,只是更换标贴为最新日期。其提供的史密斯内部工作群沟通信息截图和“返包投料信息表”表明,其中滤芯采用了更换标贴的做法。一张净水机“返包”明细表格截图显示,一款成品机的膜,备注为:可以不更换,需更换膜标贴。一款返工后更换型号的产品,其“内容及零件成本”表格显示,组件中更换标贴项为三项,分别为复合滤芯标贴、RO滤芯标贴和后置滤芯标贴。“这些组件都是净水机的核心零部件。”

针对上述举报,史密斯相关管理人员回应称,回购行为是出于对消费者负责的态度,这是公司第一次大规模对经销商的库存产品进行回购,均为未使用的全新产品。“包括一些高库龄(库存年限较长)的产品。”

而对于举报人提供的回购产品数量,史密斯给出的数据是88000多台,其中净水设备为14000多台。

史密斯相关管理人员介绍,回购的库存产品会重新进行检测,一部分直接“报废”,重新上线销售的产品会经过严格检测,“比如说我们的燃气热水器,该气检的气检,该水检的水检。包括密封性测试都跟正常的生产没什么区别。”管理人员称,在检测过程中,不符合检测标准的零部件会进行更新,不存在作为售后服务配件使用。

史密斯提供的三份检测报告显示,针对该批回购返厂后重新上线的产品,史密斯曾委托第三方对家用供热水燃气快速热水器、储水式电热水器和直饮水机进行了送样检测,“检测结果均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开箱检查公证

零部件与整机生产日期存在“时间差”

“这批产品的滞销及库存周期为2-10年不等。”举报人称,针对燃气热水器的回购返厂,史密斯中国公司组织了专项的跟踪和处理。从回购产品的制造编码看,有大量超过8年的老机型返厂“翻新”后直接在售后渠道进行再次销售。一份内部财务统计表格显示,这些“老产品”,有2012年、2013年生产的,甚至有2009年生产的。

举报人提供的史密斯内部一份“xx高端公寓燃气战略投标价格测算”表显示,相当数量因滞销退回的燃气热水器返包后被用于“工程机”销售。

对此,史密斯相关管理人员回应称,回购返厂的燃气热水器80%以上都是两年以内生产的。生产于2009年的产品为19台,回购后全部报废;2012生产的99台中,报废50台;2013年生产的233台,报废209台。

举报人称,史密斯产品还存在零部件质量不合格仍“让步上市”的情况。其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屏显示,净水设备生产中,相关工作人员提出申请,“膜元件首检报告中COD首检超标不合格,需要让步接收,特此报备。望批准。”经过管理层签批同意后,该核心组件被使用到产品上。

对此,史密斯相关管理人员回应称,“让步上市”是指A.O.史密斯制定的相关产品标准超过国家行业标准,即使在“让步”的情况下,仍符合或者超过国家标准。

↑举报人曾对相关产品的开箱检查过程进行第三方公证

2021年12月18-20日,举报人配合南京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在“苏宁易购”和史密斯官方商城购得涉嫌“翻新”销售的产品并对其做了第三方产品开箱检查公证。

公证书记录的开箱检查结果显示,型号为AR600-T3的净水机,整机生产日期显示为2019年12月17日,内部零部件中A.O.史密斯自制的滤芯1、滤芯2、滤芯3(RO),生产日期为2017年1月和2月,与整机生产日期相差2年10个月左右。而外购的零部件中,与整机生产日期相差最多为3年2个月。举报人称,该机的实际生产日期应为2017年8-9月之间,和该机的翻新时间,即包装上显示的整机生产日期相差2年3个月左右。

开箱检查的燃气热水器,因产品更换型号,显示器在2020年7月份“翻新”时同步更换。该机的实际生产日期和翻新时间,两者相差为2年7个月左右。

举报人称,史密斯产品中的零部件都有对应的编码,正常情况下零部件与外包装的时间差在4个月以内,两年以上的时间差就表明这些是库存返厂产品。

“返厂”没告知消费者是否侵权?

史密斯:法律法规并未做明确规定

举报人认为,史密斯对返厂产品更改生产日期后再次投放市场属违规行为,并且销售过程中也未对最终消费者做公示,“这属于消费欺诈,侵犯了消费者知情权。”

对此,史密斯相关管理人员称,公司曾就“更改生产日期”向相关部门进行过咨询,也请相关权威专家给出了评审意见。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上的一则留言回复显示,2022年1月5日,艾欧史密斯(中国)热水器有限公司向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询问:对于尚末售出给消费者的库存燃气热水器、电热水器等3C认证类产品,若此类产品返回其生产厂,按该类产品各系列型号的3C最新认可状态要求上生产线(可能涉及更新增添相关部件),并按规定检验合格后,该类产品铭牌中的生产日期是否需要按当前最新生产日期进行更新?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网关于更改生产日期的“回复”

2022年1月6日,针对此询问,认证监督管理司回复如下:根据留言信息,上述产品按CCC认证要求上生产线并检验合格后,按该产品重新上线检验合格后的日期更新铭牌中的生产日期,并加施CCC 认证标志后出厂销售。

A.O.史密斯相关管理人员提供的一份行业技术专家评审意见书显示,2022年5月,5名相关专家就从未使用的、经回厂返工后的相关家电产品是否为合格产品;回厂返工检验合格后的产品能否将返工检验合格的日期标注为生产日期;将回厂返工产品视同新品对外销售是否侵犯消费者权益等三项评审内容,作出评审结论:1、返厂的家电产品按其产品执行标淮重新上生产线返工(或更新/添加部分零部件)检验合格后,可按最终检验合格后的时间重新标注产品铭牌生产日期,并加贴检验合格证后出厂销售。2、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相关标准和第三方检测机构对返工后的家电产品的验证结果,未发现企业有侵占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而对于没有将“返厂机”信息明确告知消费者是否属于侵犯了消费者知情权,A.O.史密斯相关管理人员认为,并没有法律法规对此做出明确规定,“这在法律上是一个空白。”

举报人称,曾就此事于2022年1月20日以燃气热水器用户的身份线上咨询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通话录音显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质量监督司工作人员于2022年1月29日电话回复举报人,表示厂家不能用新的检测日期替换原始的生产日期。并建议举报人向当地的市场监督部门反映情况。

江苏加达律师事务所石泽华律师认为,我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日期或者失效日期。直接更改产品的生产日期是违反我国《产品质量法》的行为。此外,我国《循环经济促进法》规定,如果销售的产品为翻新产品,产品质量不仅要符合法律规定,还必须告知消费者销售产品系翻新产品。但对于直接库存产品或者已经进入销售渠道的库存产品通过“召回”等方式再次翻新是否适用该法律,目前实践中产生争议,因为该法主要规范的是“将废物直接作为产品或者经修复、翻新、再制造后继续作为产品使用,或者将废物的全部或者部分作为其他产品的部件予以使用”,对于库存产品或者已经进入销售渠道的库存产品是否属于“废物”或者属于“回收的电器电子产品”,目前在法律理解上并不完全一致,但是我国的《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国家标准》(GB6932-2015)明确规定了“对库存2年以上的产品应重新进行出厂检验”,而且我国相关家电产品对于产品安全使用年限是有标准的,同时燃气热水器作为一种特殊的家电产品,一旦出现事故,往往后果非常严重。因此,石泽华律师认为,将库存产品召回故意更改生产日期且未明确告知消费者,其行为已经涉嫌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造成严重后果的的可能会侵犯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权,消费者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该类行为进行调查查处。

被立案调查

史密斯称未保存部分返工质量检验记录

在收集掌握了“大量证据”后,2021年12月初,上述举报人向江苏省、南京市等市场监管部门进行了实名举报。举报对象分别为A.O.史密斯(中国)环境电器有限公司、A.O.史密斯(中国)水系统有限公司和A.O.史密斯史密斯(中国)热水器有限公司。前者所在地为南京市溧水区,后两者所在地为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其中A.O.史密斯(中国)热水器有限公司是其在中国的销售主体,也是其在中国市场上的实际总部。举报信中,举报人认为被举报人在中国市场上涉嫌大规模“以旧充新”、“以次充好”。

2021年12月2日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来电告知,举报材料已经转至被举报人公司所在地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南京市溧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

举报人称,2021年12月21日,南京市溧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来电告知,经初步调查后,对举报人反映的情况决定予以立案调查。

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1月4日发出“举报回复函”,书面通知举报人将对上述情况予以立案调查。回复函称:经核查,A.O.史密斯(中国)热水器有限公司和A.O.史密斯(中国)水系统有限公司自2019年7月起回收库存产品,对部分回收的库存产品更换包装、铭牌,并经检测合格后,以新的生产日期出厂销售,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本局决定予以立案。

2022年4月,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局电话告知举报人,已将调查报告报送上级部门,在等待上级部门的处理决定。

↑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知史密斯限期提供材料

2022年6月,举报人在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看到了上述调查报告。调查报告显示,A.O.史密斯热水器有限公司主要生产电热水器,从2019年1月至2021年12月共收回未销售的电热水器7157台,报废1739台,剩余产品重新投料上线,但约5900台被举报人宣称未保存上线返工质量检验记录。A.O.史密斯(中国)水系统有限公司主要生产燃气热水器,从2019年1月至2021年12月共收回未销售的燃气热水器69019台,报废9525台,剩余产品拆机更换或者添加少量新零部件重新投料上线检验(有部分产品仅更换外包装),约26065台有上线返工的记录,剩余33429台被举报人宣称未保存上线返工质量检验记录。

针对以上调查数据,史密斯方面回应称 “有出入”, 其中电热水器回收的7000多台中,重新上生产线的有 5345台。有检验记录的有1977台。燃气热水器返厂上线的有56999台,有检验记录的为33657台。史密斯相关管理人员解释说,有一部分上线产品检验合格后,“用于公司员工内部消化,或者作为礼品赠送。”

同时,史密斯相关管理人员回应称,公司一年多来一直在配合监管部门的调查,部分质量检验记录丢失是因为生产线调整和管理不善。

江苏加达律师事务所石泽华律师认为,目前没有法律强制规定所有的产品必须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质量检测,如果委托第三方质量检测,其报告一般可以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网站查询。即便商家“没有保存”或“丢了”,也可以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网站查询到,一般第三方质检机构会对客户的质检报告进行备案存档,也可以从第三方检测机构调取质检报告。如涉及到产品质量纠纷,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方法,产品销售者应当对自己不承担责任进行举证,一般质量检测报告是作为产品销售者免除责任的重要证据,如产品销售者不能提供,则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2023年1月29日和1月31日,举报人再次前往南京市溧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调查。目前尚未得到关于此事的处理反馈。

2023年3月14日下午,红星新闻记者电话联系到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负责人,该负责人拒绝了记者的采访。

红星新闻记者 王震华 江苏南京报道

编辑 潘莉 责任编辑 魏孔明

发布于: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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